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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(2020年修订)

发布者: 超级管理员 来源: 本站 发布时间: 2020-05-13 已访问: 2242 次

 2020年4月27日,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(2020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发布,并自4月28日起施行。为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开展“创业创新 共迎发展”创业板改革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,科融环境特向投资者普及创业板改革要点知识,本期为第一期。”




第一条



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,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,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》,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



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。


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、存托凭证申购、交易(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)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。


第三条



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,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,加强系统建设和业务人员培训,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,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,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创业板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。


第四条



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创业板的风险事项、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,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,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。


第五条



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。


个人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(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); 

(二)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。 

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所述条件作出调整。


第六条



会员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、财务状况、证券投资经验、交易需求、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,对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。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。


第七条



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,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。


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。


第八条



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内部制度及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,确保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。


第九条



投资者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,提供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、不完整的,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,并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。


第十条



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交易情况,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。


会员认为投资者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,应当及时督促其更新。


第十一条



会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,并依法对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。


第十二条



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,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有关创业板的风险提示信息,持续提醒其关注市场变化、交易和投资风险。


第十三条



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,结合创业板特点,从制度、组织、人员、流程、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,丰富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,并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,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。


第十四条



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,本所将依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》等有关业务规则,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。


第十五条



参与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、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的投资者,参照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。


第十六条



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。


第十七条



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。


(来源:深圳证券交易所)